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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洪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监字第0000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洪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鹏程,系王洪平之兄。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9号。代表人张小松。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申请再审人王洪平因与原审原告赖伟波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39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洪平申请再审诉称,原告赖伟波与被告王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赖伟波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由此说明该判决相应的赔偿项目数额应当予以增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规定,现请求仙桃市人民法院对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将原判相应赔偿项目改判:1、将原判中的残疾赔偿金407726.80元改判为458120元;2、将原判中赖珍朝生活费23754.10元、陈松英生活费27946元改判为赖珍朝生活费26690元、陈松英生活费31400元;3、将原判中后期护理费182056元改判为19773元;4、增加丧葬费19360元;5、取消原判中的后期治疗费59000元。申请人王洪平为支持其再审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判决确认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证据二,赖伟波(原审原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赖伟波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原审原告赖伟波的法定代理人赖珍朝、陈松英认为,王洪平与赖伟波发生交通事故后,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由王洪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赖伟波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执行立案。在执行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支付27万元,履行完毕,但王洪平在执行中仅支付3万元,尚欠554555.44元未支付。2015年1月16日赖伟波死亡。虽然申请执行人赖伟波已死亡,但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王洪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一,赖伟波死亡是在原判决之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在原判决之前发生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其二,原判决是依据司法鉴定报告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后期护理费和后期治疗费的计算是正确的,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维护其严肃性。如果王洪平认为赖伟波死亡后,其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有增减,可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申请再审。应驳回王洪平的再审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尽管原审原告赖伟波已经死亡,但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第一,本案无再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应再审的十三种情形,王洪平申请再审的依据为第一种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新的证据”指在判决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但在法院审理中未能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赖伟波死亡的事实发生在法院判决4个月之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未发生,也不能预料其发生,从性质上讲它不是新证据,故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应再审的情形的规定;第二,后期治疗费和后期护理费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估算,该费用已经涵盖了当事人在今后的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法院在判决后期治疗费和护理费时是依据鉴定报告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其中隐含着对受害人今后治疗的结果,包括治愈、未治愈、恶化,以及死亡等可能性结果的认识。无论何种结果,其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已包括在法院判决的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之中了,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经治疗后的结果如何,以及因此发生的实际费用多或少,致害人都应以原判决数额偿付,实际费用少于原判决的,受害人不应予返还,实际费用多于原判决的,受害人也不应再诉求赔偿。本案中,赖伟波的死亡结果是在判决之后发生的,因其死亡导致相关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均不能申请再审改变原判决;第三,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判决给付内容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已经在赖伟波、王洪平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仙桃财保公司之间形成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能因债权人的死亡而消灭。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樊孝成审判员  刘宏想审判员  陈玉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