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炳山与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安,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爱根助理审判员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