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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炳山与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龙行初字第8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安,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爱根助理审判员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