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成,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德,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祖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四川省金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