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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凌翔建材有限公司与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86号原告上海凌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锋。委托代理人张兵,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林和村。委托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荣德。委托代理人张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凌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信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信益公司认为,原告(乙方)与信益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经销商合同书》甲方由信益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为信益公司。信益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内,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信益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乙方)与被告信益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书》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合同维持不变,但合同的甲方由信益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为信益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经销商合同书》中有关诉讼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诉讼应当由信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信益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内,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