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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清言、陈永珍、李虎、李某某申请马伟伟、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置换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言,陈永珍,李虎,李某某,马伟伟,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00004-2号申请人王清言,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申请人陈永珍,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申请人李虎,男,1989年3月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申请人李某某,男,201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法定代表人李虎,男,1989年3月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委托代理人杜施雷,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伟伟,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被申请人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人王清言、陈永珍、李虎、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马伟伟、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被申请人马伟伟、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保全标的物进行置换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伟伟、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担保人史志明的存款100000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K07**号重型自卸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少华审判员 吕微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