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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吴抗抗、宋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吴抗抗,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代表人:杨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抗抗,女,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宋楠,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983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抗抗、宋楠拥有车牌号为皖N××××ד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吴抗抗、宋楠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ד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