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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德付与凤阳县惠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付,凤阳县惠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82-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付,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凤阳县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淮路。法定代表人:陈涛,该院理事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凤阳县惠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德付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600000元自2014年5月16日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另本金70000元自2014年9月1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凤阳县惠民医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惠民医院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凤阳县惠民医院的银行存款81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