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千里与朱旭星、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千里,朱旭星,邵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朱千里。委托代理人王科、唐苗,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旭星。被告邵晓燕。委托代理人常显慧,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千里诉被告朱旭星、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千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千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千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4元减半收取3372元,由朱千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