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喻忠慧与严海涛、孙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慧,严海涛,孙有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喻忠慧。被告:严海涛。被告:孙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慧与被告严海涛、孙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慧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忠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920元,由原告喻忠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