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段兆林与李小磨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段兆林,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磨,男,成年,汉族。原告段兆林与被告李小磨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志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2010年4月份前被告借原告款6000元,同年4月8日原告又卖给被告一批大蒜(当年被告做收大蒜生意)折款24000元,被告当时无钱付款,把大蒜折款和借款加在一起共计30000元,被告于同年4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见证据),承诺不久偿还。但之后,被告不讲信用,迟迟不予清偿。几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再推拖,毫无还款之意。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欠原告借款及大蒜折款共计3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用以证明2010年4月8日,被告借原告30000元,保证到2013年底还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8日,被告李小磨为原告段兆林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段兆林现金30000元,从2010年起,每年还款10000元,分三年还清,到2013年底”。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欠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李小磨欠原告段兆林30000元到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小磨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兆林欠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小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