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朝保与张国庆、朱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保,张国庆,朱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郭朝保。被告张国庆。被告朱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保与被告张国庆、朱玉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