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濮晓东、沈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濮晓东,沈玲,沈志根,胡桂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58号。负责人温金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文达,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晓东。被告沈玲。被告沈志根。被告胡桂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濮晓东、沈玲、沈志根、胡桂珍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25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