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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方先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方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慈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方先,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2月12日本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同年3月11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杜方先患有急性白血病,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不予收押,本院于同年3月1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方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方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6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杜方先打电话称要购买20克冰毒,并约定在湖南省慈利县城交易。双方谈好后,被告人杜方先将毒品放在一个铁盒子中,邀约其朋友卓某某一同驾车从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出发前往慈利县城。之后,被告人杜方先与李某某通过电话约定在湖南省慈利县金慈商务酒店4032房交易。在进入该酒店前,被告人杜方先将装有毒品的铁盒子交给卓某某,卓某某将铁盒放入其裤子口袋内。当日22时许,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慈商务酒店4032房前,将正在敲门准备进入该房间的被告人杜方先及其朋友卓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卓某某的裤子口袋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带塑料袋包装重21.02克,净重20.0346克。经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方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卓某某的证言,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鉴定报告,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尿样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通话清单,视听资料,抓获材料,被告人杜方先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方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方先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方先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方先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方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年红审 判 员  熊志红人民陪审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澧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