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女,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务工。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经审查,系原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艾 丽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弛万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