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吴某某,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秦某某,女,1988年1月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