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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勇与徐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徐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陈勇,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徐志君,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徐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