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文升故���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46号罪犯朱文升,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哈尼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宁洱县人,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了(2014)宁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文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被告人朱文升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4日,罪犯朱文升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4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朱文升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文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升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朱文升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朱文升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文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朱文升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六个月。罪犯朱文升系累犯,在首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