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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文博与杨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经法庭主持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