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文博与杨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经法庭主持调解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