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莹与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408号原告张莹,女,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佳居花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79801280-0。法定代表人黄修友。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蛟凤北路22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78442827-4。法定代表人王敬春。本院受理原告张莹与被告重庆锦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一天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莹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莹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