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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银川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亮、冯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永亮,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昊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袁德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靖远县。被执行人冯勇,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亮、冯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亮、冯勇的银行存款184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