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乔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乔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证,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乔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的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