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71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庆云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4岁,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