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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树汝、刘完锁与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汝,刘完锁,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汝,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完锁,农民。被执行人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尧尚,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南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66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