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出于贵州省罗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13日释放。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罗甸县看守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受害人李某一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便对李某一怀恨在心。2014年1月20日晚上19时许,李某某接到田某某(已判刑)的电话,电话里告诉被告人他们要去找李某一的麻烦,让被告人到李某一家。李某某遂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李某一家,并从车上拿了两根铁棒,与王某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田某某一同搜寻李某一。李某某搜到李某二家后,听见李某一家有吵闹,便回到李某一家。李某某在李某一家门口看见王某某、唐某、田某某与李某一相互殴打,李某某便手持两根铁棒上前打李某一的背部、手等处七、八棒,从门口打到院坝,被同村村民劝止。在打斗中李某一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一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某于2015年2月7日到罗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出据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以因不懂法才犯罪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受害人李某一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便对李某一怀恨在心。2014年1月20日晚上19时许,李某某接到田某某(已判刑)的电话,电话里告诉被告人他们要去找李某一的麻烦,让被告人到李某一家。李某某遂驾驶自己的砚车到李某一家,并从车上拿了两根铁棒,与王某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田某某一同搜寻李某一。李某某搜到李某二家后,听见李某一家有吵闹,便回到李某一家。李某某在李某一家门口看见王某某、唐某、田某某与李某一相互殴打,李某某便手持两根铁棒上前打李某一的背部、手等处七、八棒,从门口打到院坝,被同村村民劝止。在打斗中李某一头部多处受伤,经惠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李某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一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某于2015年2月7日到罗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村民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拘留证、传唤证、监视居住决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程序事实。3、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和外貌特征,及已经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罗甸县公安局将李某某的钢管予以扣押的事实。5、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罗甸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痕迹及相关证据进行提取的事实。(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相关作案痕迹及作案工具进行勘验拍照的事实。2、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组织被告人唐某对其用于殴打李某一的木棒进行辨认,被告人唐某成功辨认出其用于殴打李某一的木棒的事实。3、田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组织被告人田某某对其用于殴打李某一的木棒进行辨认,被告人田某某成功辨认出其用于殴打李某一的木棒的事实。4、李某一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组织被害人李某一对其用于与唐某等被告人打斗的刀具进行辨认,被告人李某一成功辨认出其用于打斗的尖刀和菜刀的事实。(三)(惠)公(刑)鉴(活检)字(2014)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经过鉴定被害人李某一头部损伤达轻伤二级。(四)证人证言1、李某三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7时许,我在家里做饭的时候,我听到田某某、唐某、王某某三人站在李某四家门口,他们三人都在喊:“李某一,你出来。”我还听到李某四说:“你们不要在我家门闹了”。他们之间争吵了大约半个小时,可是我一直没有听到李某一的声音。这时候,我听到李某一家大门被撞开的声音,我就走出家门看看是什么情况。我来到门口院坝时,田某某、唐某手里都拿着木棒,王某某手上我没有注意是否拿有木棒没有,他们三人站在李某一家门口与李某一打架,李某一手上拿着刀,一只手拿菜刀,一只手拿尖刀,与田某某、唐某、王某某对打,当时场面很混乱,再加上李某某的面包车又停在院坝,看得不是很清楚,我只看到李某四去将他们拉开,可是却拉不开,李某某也参与打李某一,他们之间持续了三、四分钟后,唐某、田某某蹲在我家门口,唐某头部和田某某的手臂都在流血,王某某和李某一还扭打在一起,李某一手上已经没有刀了,王某某手上也没有工具,于是唐某某就去将他们拉开,接着就将受伤的人送往医院了。2、李某五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8时许,我看见我们村原来的两个村干部(王某某、唐某)和田某某他们三个人在我叔李某四家门口吵架,当时我叔李某一就在他家屋内和他们几个吵,从他们吵架的话语中我听到关于低保及房屋补助款的问题。再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李某一家传来很大的声音,他们几个打起架来了,田某某、唐某、王某某和李某某他们四个人打李某一一个,李某一手上有两把刀,唐某手上有一米多长的木棒,他们几个人身上都有血,田某某手臂被砍伤出血,王某某头部也在流血,田某某就叫我找东西给他包扎一下,我找得白布给他包扎以后,他就给我车钥匙叫我帮他骑摩托车过来,当我骑车回来时,他们已经散了,我就骑着车去板庚乡卫生院去看他们了。3、唐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4时许,田某某、唐某、王某某与其他朋友在我家吃饭,饭后他们三人就走了,再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在家听到高雷组那边吵闹,我就去看,当时田某某、唐某、王某某、李某某与李某一、李某四正在吵架。我就和李某六等人在李某七家门口聊天,聊了二十多分钟就听讲李某一他们打架了。估计打了十几分钟差不多散了我才过去现场看,这时王某某和李某一还在李某一家门口扭打在一起,唐某一过去劝他们不要打了,但拉不开他们,我就去叫他们不要打了,他们不听,我就用手从他们两个手中间打下去,他们才隔开,后李某一就进了他家老房子,王某某就在外面骂,这时候,李某某就开着面包车把唐某和田某某送去医院了,过了十几分钟后,王某某的儿子也把王某某接去医院了。4、李某八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7时30分许,田某某、唐某、王某某一起到我家找我叔李某一,王某某进到我家用手搭在我叔的肩膀上,对我叔说:李某一你出来一下有点事情,我叔说有什么事就在家里说,王某某就说要出去说,当时我看到田某某右手拿着木棒在我家门口敲打旁边放着的两根木棒(长度约2米,直径约15厘米),田某某和王某某对我叔李某一说:“李某一我今天就是来找你打架的。”我叔就上我家二楼了,唐某、王某某、田某某他们三人就在我家门外骂我叔:“有本事,你就出来到大门,出来就打死你,不打死你我今天就不算人。”我奶就说:你们来这里闹什么,你们这些短命的。田某某说:老不死的你再说,连你一起打,打死你了没有人抬你,之后他们三人就一直和我奶奶吵架,他们三人就一直在我家屋内找我叔,没有找到,就到我叔家门口喊:“李某一,你跑到哪里去了,有本事你就出来。”过了几分钟,李某某就开着面包车来到我叔家,从车上拿了两根铁棍下来,到我叔家门说:“李某一,你出来”,田某某、唐某、王某某、李某某四人一起推了我叔家的大门几下,就把我叔家的门推坏了,过了两分钟,我看到李某某右手拿着铁棍,田某某也是右手拿着木棒,还有唐某和王某某二人往屋外拉我叔,他们边拉边打,我爸就去劝阻他们不要打了,再打就要出人命了,没有人听,我爸就拿着一根木棒和他们打在一起了,看到这样的场面,我很害怕,我就报警了。我报警时用的电话是158xx****xx。5、李某二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7时40分许,王某某、唐某、田某某三人来到李某一家门口闹,骂李某一:“他凶,就出来”等,李某一也与他们对骂,后来王某某就进入李某四家拉李某一,在拉扯中还对骂,接着李某一就上李某四家二楼顶上,唐某、王某某、田某某三人就在李某四家门口大骂,后来他们就进入李某四找李某一,没有找到,因为李某一家房子紧挨着李某四家的房子,他们三人又到李某一家找李某一,他们三人走到李某一家门口,田某某用脚蹬了两下,就把李某一家大门蹬开了,唐某和王某某就进屋去拉李某一,这时我就看见李某一一只手拿一把刀,右手是尖刀,左手是菜刀,唐某和王某某就将李某一拉出堂屋,田某某就用木棒从后面打了李某一的背部一棒,李某某又用钢管打了李某一的头部两棒,李某一就用菜刀砍了唐某的头部一刀,接着李某一又追着王某某砍,又砍伤了王某某的头部,李某一又追田某某左右乱砍,砍伤了田某某的左手,当时场面很混乱,李某一的尖刀在打斗中被棒子打掉了,王某某和唐某某将李某一摁倒在地上,把他左手上的菜刀抢扔在了地上,唐某某用李某某带来的掉在地上的钢管打李某一的手和腿部,李某一起来后又和王某某继续拉扯,这时,唐某某喊我去摩托车来送唐某去医院,我骑车回来后,听说李某某已将唐某、田某某送走了,后来王某某的儿子也把王某某送走了。6、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下午,我叔李某一在我家烤火,突然听见门外有几个人在吵,并扬言要打我叔,有一个稍胖点的还进屋来拉我叔出屋,有一个名字叫“小军”的手里拿着一棵木棒在我家门口敲打另一棵木棒,并说:“你出来,今天我要等你出来打倒你我才走”,我叔一直不出去,那几个人一直在我家门外骂,他们出去后,我叔就爬上我家楼顶,他们三人骂了大约半个小时后,就进到我家房里找我叔李某一,一直找到楼顶,没有找到他们就下来往我叔家房子走去了,当时我叔李某一家的房门是关着的,他们就用脚踢开了,进屋和我叔李某一扭打在一起,我由于害怕,我就跑开了,当我回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散了。他们打架之前,名叫“小军”的还和奶奶吵架,后来李某某开车来停在我家门口,提着两根钢管下车。7、李某七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7时30分许,板庚乡大坪村高雷组发生一起打架,是我报的警,当时我从大坪村回家,我看到王某某、唐某、田某某与李某一、李某四在争吵,后来我就回家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就听说外面在打架,我出去的时候,就看到唐某和田某某站在李某三家门口,唐某头部在流血,田某某手部在流血,王某某和李某一在李某一家门口在拉扯,李某一右手拿着一把菜刀,王某某头部在流血,李某一的头部也在流血,李某四在劝架。此后,我就打电话给板庚乡派出所的黄所长报警了。8、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下午,王某某、唐某、田某某来到李某四家,当时田某某手里拿着一棵木棒,他们在李某四家堂屋和我儿子李某一争吵,过了一会,我儿子李某一就上楼了,他们三人也上楼去找我的儿子李某一,没有找到,他们三人就来到我家门口,田某某就大声喊:“李某一,你出来,今天我要打死你”。我听到后就对田某某说:“田某某,你这样说话要不得”。他就说:“我连你个老奶一起打。”然后,他们就一直喊,接着李某某也开着面包车来到了,李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根钢管下来,李某某就用脚将李某一家大门踢开,于是王某某、唐某、田某某就进入李某一家和李某一打架了,接下来我就没敢看了。9、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我们村的李某九家杀年猪,我在他家喝酒,约喝了两半碗酒后,唐某就打电话来叫我到唐某某家陪板庚乡信用社的韦某主任喝酒,在唐某某家我喝了两碗土酒,喝好酒后,韦某主任他们就走了。我和唐某、田某某就一起准备去李某七家玩,走到李某四家门口,李某四喊我们进去坐,我们就进去了,唐某还在后面拉了我一把,并对我说:“你喝醉了啊”之后的事情我都记不清楚了,等我清醒的时候,我发现我的头部在流血,接着我就有点昏迷了,等我再次清醒过来的时候,我已经到医院了。是谁提议去李某七家玩的,唐某、田某某是否拿了工具,以及李某一家门是怎么打开的我都记不清楚了,但我肯定是和李某一打架了。李某一与我们的矛盾是因为他对我们村干部不满,他认为我们贪污了他家的危房改造款。10、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5时许,我和王某某、田某某在我们村的唐某某家陪板庚乡信用社的韦某主任他们吃饭,过程中,我们三人都喝了很多酒,每人大约喝了两斤,饭后,信用社的干部走了,我和王某某、田某某三人就提议去李某七家玩,走到李某四家门口时,我就看见田某某手中拿了一棵木棒,当时李某四就在他家堂屋内,他看见王某某后还喊王某某进屋坐,我和王某某就走进李某四家堂屋内,这时我们看见李某一从李某四家厨房走过来,看到李某一后,我和王某某都说到:“李某一,你说我们吃你家冰灾补助的钱,还说要搞我们,今天我们来到你家这里,看你怎么搞(打架的意思)。”田某某当时也在外面说:“李某一,你出来,出来怎么搞都成。”之后我们就乱骂李某一,并且喊李某一出来门口打架,李某一没有出来,过了一会,我和王某某就走上李某四家二楼去找李某一,所有房间都找了都不见李某一,我们就下楼了,我们三人又在李某四家门口骂了大约几分钟,王某某就说到:“他不会跑远的。”我说到:“他肯定在老房子,去老房子看哈。”我们三人就来到李某一家门口,当时大门是关着的,我们三人就用手拍,用脚踢,这样门就被我们弄开了,我看见李某一站在堂屋内,一手拿着一把刀,我和王某某就走进堂屋内,可能是和李某一发生拉扯,我不太记得了,我看见他手拿刀准备要砍我们,我就走出来找工具,在李方红家门口找得一棵木棒,我回来到李某一家门口时,田某某和李某一已经扭打在一起了,我就用木棒从上往下打李某一,打了几棒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木棒怎么弄掉了我也不知道,接着我就被人挤掉下了李某一家院坝,李某一看见我用木棒打他后,就追下来砍我,当时王某某就在我身边,我和王某某就一人捏住李某一的一只手,由于我喝酒了没有力气,就被李某一压下来的刀砍伤了头部。我被砍伤后,我看见李某某手中拿有钢管,我就喊道:“小田,我着了,赶快来帮我。”李某某就用钢管击打李某一拿刀的手,之后我就蹲在一边用纸捂伤口,过了两、三分钟我就叫李某某送我去医院,之后的事我就记不得了。11、田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15时许,我与王某某、唐某在唐某某家陪人喝酒,我们三人约喝了两斤土酒后,我们三人就商议去李某七家玩,在去李某七家的路上我摔倒了,就随手捡了一棵木棒,走过李某四家时,我跟着唐某和王某某进到李某四家家里去了,他们二人在与李某一在李某四家屋里吵架,吵什么我记不得了,我站在李某四家门口,听到李某一提到我的名字,我就说:“李某一你不是凶得很吗,不是说要整我们几个吗,你出来。”我一直在门口这样说。我就拿出电话来打给李某某说:“你在哪里,我们和李某一吵起来了,赶紧过来。”过了几分钟,不知道李某一去了哪里,李某四的儿子李某八就叫我去他家坐,我就到李某四家屋里面对方东说:“你家房子修起来了,我一直没有来看过,我进来看下。”我进到李某四家房里没有看到王某某和唐某,他们应该在找李某一,我一个人就上李某四家二楼了,我看完房子后就下来了并出门来,就听到李某四家母亲在他家门骂我们三人,我就骂李某四家母亲,“你这个老不死的,不要在这里吵吵闹闹的。”接着我还骂了李某四的母亲几句。这时,不知道是王某某还是唐某说了一句,“今天必须要李某一出来把事情说清楚。”唐某和王某某就往李某一家走,我跟在他们两个的后面,我们到了李某一家,我和唐某、王某某就用手拍李某一家的门,可能是我们用力过猛,李某一家的门就被我们弄开了,我看见李某一一只手拿一把刀站在房屋里,王某某就进到李某一家,李某一和王某某不知道是在吵架还是在讲什么,我不清楚了,我就用左手拉王某某,没有拉到王某某我就被李某一拿刀砍我左手一刀,我就从李某一出来,在李某一家门口被李某四用木棒打在背上,我就用右手拿的木棒打李某四。然后,我就到李方红家门口蹲在那里,因为我的手流血,我就叫李某某送我到医院了。我对李某一说的:“李某一你凶得很,不是说要整我们几个吗,你出来。”这句话的意思是叫李某一出来,要打他。我打电话给李某某是叫李某某来帮我们打架。我们到李某一家强行打开李某一家的门是想找到他打他。我拿木棒的目的就是想用来打架的。(五)被害人李某一的陈述:2014年1月20日16时40分许,我在我哥李某四家堂屋和我哥李某四聊天,突然王某某、唐某、田某某就从外面进入到李某四家,他们三人带有很重的酒气,王某某想把我拉到屋外,我就挣脱他,然后跑上李某四家楼顶,他们就骂我,还说今天我们就要来找你打,打死你之类的话。他们大约骂了半个小时,他们三人上楼来找我,于是我从李某四家楼顶翻进我家。他们在李某四家没有找到我后,就来到我家门口,由于我家大门是关着的,我还用木块从房屋里面栓上,他们三人就用木棒敲门、拍门,还有用脚踢门,由于只有我一人在家,我害怕被他们殴打,于是我就从刀架上拿了一把菜刀和尖刀站在堂屋等他们。我想,只要他们进我家打我,我就刀砍他们,他们将门撞开后,首先是王某某进入我家对我说:“今天你要和我们讲好。”我说:“把话讲好可以,先叫他们把木棒放下。”因为这个时候田某某、唐某、李某某站在我家门,李某某手里拿着木棒,可是没有谁把木棒放下,这时候我看到田某某拿着木棒一只脚已经跨进了我家,我就用菜刀砍了他的手臂一刀,然后他们想进入我家,我就向外砍,我在门口用菜刀砍了唐某头部一刀,然后场面混乱,我就被他们用木棒打,我就用刀乱砍,至于砍到谁,我也不清楚了。我们在门口打斗了十多分钟后,唐某和田某某被李某某用面包车带走了,就剩下王某某和我用手在拉扯,这时候我们被唐某某和唐文平拉开了,当时我也看到王某某的头部在流血,我的头部也有流血,后来我就被救护车送去医院了。在打斗过程中,我的头部、腿部、两只手臂都被他们用木棒打伤,手上的刀也是被他们用木棒打掉在地上的。(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20日18时30分许,我正从边阳回家的路上,田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李某一家参与打架,他说他们要去找李某一的麻烦,当天打架的具体原因我也不是很清楚。田某某在电话里跟我说:“今天我们要去找李某一麻烦。”并叫我快来。他说的找麻烦就是去打李某一的意思,我到了李某一家才知道田某某与王某某、唐某在一起。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因为王某某和唐某是大坪村的前任村干部,王某某是板庚乡大坪村前任村支书,唐某是大坪村前任村主任。李某一认为王某某和唐某在任期间贪污了他家的冰灾补助款,李某一平时总是在村上说王某某和唐某吃了他家的钱,还说要打他们讲清楚之类的话,在2013年11月份的一次村民选举代表大会上,李某一因不满田某某提出的代表,与田某某发生过争吵。我参与打架是由于李某一经常与我家发生争吵,他还骂我是“抱养儿”,我对他一直怀恨在心,所以田某某打电话给我,我就去李某一家了,我也想参与殴打李某一。当日19时许,我开着我的面包车来到李某一家门口,然后我就从我的车上拿出两根钢管,我看到李某一家的大门是关闭的,田某某手上拿着一根木棒站在李某一家隔壁李某四(李某一的二哥)家门口,田某某大声的说:“李某一,你跟我出来,今天我整不趴你,我不姓田。”王某某和唐某空着手站在李某四家二楼,王某某说:“我看看,房子不得好大点,看他躲在哪里?”王某某还大声的喊:“李某一,你出来。”唐某说:“那么大的房子,他会躲在哪里勒,我们去找一下。”在李某四家门口也大声的喊:“李某一,你出来”。由于没有看到李某一,我就往李某二家走去看看李某一是否在李某二家那边。在我四处寻找的时候,我听到“嘭”的一声,声音很大,我就往李某一家走去,就看见李某一家大门已经打开了,王某某空着手与李某一站在李某一家堂屋内争吵,李某一手上拿着两把刀,唐某和田某某站在李某一家门口,田某某手上依然拿着一根木棒,唐某手上没有工具,我听到王某某对李某一说:“你哪样事,就要讲清楚。”李某一说:“我也想讲清楚,你们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争吵了约一分钟时,田某某说:“整了。”说完话后,李某一就拿着刀砍向了王某某的头部,砍了一刀后,王某某就蹲在了地上,田某某和唐某就立即冲进李某一家将李某一拉出门外,当拉到李某一家门口时,田某某的左手手臂被李某一砍了一刀,唐某就到院坝找工具,田某某依然紧紧地拉着李某一的手并将李某一拉倒在地,我看到田某某被李某一压在地上,我就一只手拿着从面包车上拿出来的两根钢管打了李某一的背部四、五下,我看到李某四拿着一根木棒准备要打我,我就对李某四说:“二公,你也要打不是?”李某四说:“你们有理了不是。”这时李方应来到我的旁边把我手上的钢管拿走,由于我拿得紧,他只拿走了一根钢管,并劝我回家,不要掺和打架的事。这时,李某一拿着两把刀向我砍来,我没有退得及时,我的眼角和右手指被李某一用刀划伤,我就用钢管把他手上的刀打落在地,这时,唐某拿了一根木棒朝李某一的头部打去,随后他们两人就扭打在一起,大约一分钟以后,唐某对我喊:“小田,我着不住了。”我就看到唐某的头部在流血,唐某的两只手抓住李某一的两只手,李某一的一只手里有一把刀,我就用钢管从李某一与唐某的中间打去,我想把他们打分开,由于天黑,我也不知道打在谁的手上,我打了三、四棒以后,他们就分开了。李某一和唐某刚分开,王某某又冲上去与李某一扭打在一起,接着唐某也跟着王某某一起将李某一压在地上进行殴打,这时他们三人谁也没有拿工具了,他们三人持续打了三十秒左右,村上的人就来将他们拉开了。本院依职权委托调取的证据为罗甸县司法局(2014)罗司调字第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均质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的部分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所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与受害人曾有矛盾的情况下,未能做到依法冷静处理,而是接受田某某的邀约,采取到受害人家中与受害人互殴方式解决纷争,并与田某某等共同致受害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并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在与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受害人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能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并未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社区矫正机构亦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琪人民陪审员 罗 菁人民陪审员 罗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大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