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国宣与××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177号原告钟国宣,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秀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刚、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宣诉被告××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国宣承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