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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刘承映、吕电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刘承映,吕电冰,董兆勇,胡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承映,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吕电冰,女,1963年8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兆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建祥,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刘承映、吕电冰、董兆勇、胡建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26900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承映、吕电冰拥有位于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东苑A区S0171号,产权证号为皖舒字第00038256号(建筑面积为86.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属于被执行人刘承映、吕电冰所有,位于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东苑A区S0171号,产权证号为皖舒字第00038256号(建筑面积为86.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