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振昊申请执行周璠、束丹、孙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昊,周璠,束丹,孙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60-3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昊,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周璠,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束丹,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瑞雪,男,汉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振昊与被执行人周璠、束丹、孙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2)东法民初字第7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璠、束丹、孙瑞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璠有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周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房产一处。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