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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孟君与被告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孟君,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罗孟君,男,1985年9月9日生。被告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孟君与被告耒阳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孟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孟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罗孟君负担。审判长  谢碧波审判员  谢任群审判员  方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谢碧波打印责任人:李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