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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仓红艳与蔡学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仓红艳,蔡学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776号申请执行人仓红艳。被执行人蔡学之,美籍华人。申请执行人仓红艳与被执行人蔡学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射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2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01元、执行费11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志成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王进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明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