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与青岛广电博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青岛广电博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青岛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青岛市上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翠英,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乃东,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广电博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上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琛,青岛广电博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共室主任。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朱铁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工人文化宫诉被告青岛广电博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工人文化宫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工人文化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4元,减半收取11457元,由原告青岛市工人文化宫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