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张艳萍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张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21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淼泉镇淼虹路28号。法定代表人金雪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古村。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艳萍。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张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代偿款5072824.09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3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贷款金额500万元的15%即75万元为限。二、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虹桥印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41956元。三、被执行人张艳萍对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5090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张艳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05980.0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张艳萍名下各有二辆汽车,但查找无着,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