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石庄与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杨石庄,男,1970年生。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负责人王淑粉,组长。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牛雪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庄诉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石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石庄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