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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杨石庄与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杨石庄,男,1970年生。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负责人王淑粉,组长。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牛雪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庄诉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石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石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石庄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