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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罗黎明、赵惠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罗黎明,赵惠珠,海宁市圣罗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责人:平萍。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黎明。被告:赵惠珠。被告:海宁市圣罗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黎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因与被告罗黎明、赵惠珠、海宁市圣罗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车慧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罗黎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罗黎明、赵惠珠系夫妻,共同在《小微授信申请书》上签名。同日,原告与被告圣罗莱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被告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罗黎明、赵惠珠立即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29147.22元(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要求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赔偿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0000元,被告圣罗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小微授信申请书、结婚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罗黎明、赵惠珠夫妻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的事实。2.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罗黎明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的事实。3.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圣罗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利息清单、欠息证明各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12月30日,被告罗黎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9147.22元。5.委托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三被告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的反映了被告罗黎明、赵惠珠向原告借款、被告圣罗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及被告未按期还款的事实,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1月5日,被告罗黎明、赵惠珠夫妻向原告申请小微授信1500000元。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罗黎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7.8%,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圣罗莱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为被告罗黎明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一、截止2014年12月30日,被告罗黎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9147.22元。二、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罗黎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造成本案诉争的原因在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黎明、赵惠珠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两人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所以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也低于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罗莱公司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抗辩原告诉请的证据材料,视为其对本案事实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黎明、赵惠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1500000元、利息29147.22元(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海宁市圣罗莱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罗黎明、赵惠珠、圣罗莱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杰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斯群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