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周某乙,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