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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翟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兖州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庭调解协商一致,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