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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江一峰与张国贤、任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一峰,张国贤,任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江一峰。被告张国贤。被告任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一峰与被告张国贤、任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一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一峰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