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江一峰与张国贤、任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一峰,张国贤,任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江一峰。被告张国贤。被告任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一峰与被告张国贤、任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一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一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一峰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