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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兴新与郭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新,郭庆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984-1号原告:王兴新,男。被告:郭庆堂,男。委托代理人:孔德欣,日照市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新与被告郭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新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