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兴新与郭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新,郭庆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984-1号原告:王兴新,男。被告:郭庆堂,男。委托代理人:孔德欣,日照市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新与被告郭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新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