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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29号原告:朱某某,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地质勘探工程处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过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