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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岳虎与北京帅先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岳虎,北京帅先基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951号原告许岳虎,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帅先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甲12号-1至2层3019。法定代表人吴春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崇敬,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岳虎与被告北京帅先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岳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