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北部新区翠渝路路段与被害人万某相撞,造成万某重伤。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冯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