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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冰心与李晓芳、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心,李晓芳,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王冰心。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芳。被告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纪云,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原告王冰心诉被告李晓芳、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5日,被告李晓芳驾驶被告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由北向东左拐时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交警四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晓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晓芳、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暂定7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等级鉴定后确认);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州单点科技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冰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