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郭亮与周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周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郭亮,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周开国,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诉被告周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亮负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