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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郭亮与周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周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郭亮,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周开国,男,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诉被告周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亮负担。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