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俊声诉任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声,任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任俊声,男,193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鲁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声与被告任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