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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俊声诉任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声,任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83号原告任俊声,男,193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鲁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俊声与被告任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