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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石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住南宁市。因涉嫌行贿罪,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何景才,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何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在担任钦州市耀珠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钦州市耀珠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12日和11月20日,通过钦州市钦北区水利局的公开竟拍取得钦州市饮北区茅岭江那蒙其一坪电灌站至大寺-牛皮电站河段和钦XX塘镇那路-久隆镇定蒙渡河段的釆砂经营权。钦州市耀珠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采砂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就对上述河道进行釆砂。为了让钦北区水利局打击其他非法釆砂者,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在钦州市白海豚大酒店停车场送给时任钦北区水利局局长劳宏智(已判刑)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送钱给劳宏智实属无奈,因为其公司多次打报告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均无下文,为了让钦北区水利局加大对非法采砂者的打击力度,其才送20万元给时任钦北区水利局局长的劳宏智。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石某行贿的行为是代表其单位行贿。耀珠矿业有限公司是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转的股份制公司。采砂经营权是以公司的名义竞拍所得,石某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来承担。本案行贿的主体是耀珠公司,而不是行为者石某本人。二、被告人石某的行为追求的是正当合法的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认为耀珠公司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就认定其行贿是追求不正当利益是片面的认定,也是不客观的。是否有正当合法的利益,要看其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耀珠公司虽然没有完善取得采砂许可证,但其单位取得的采砂权已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由钦北区政府相关单位予以认可,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竞拍取得,第一段的竞拍费已全部交齐,第二段也已缴了一部分。耀珠公司在允许的采砂许可范围内进行开采,钦北区水利局已默许这一行为。三、采砂期限只有一年时间。在被告人多次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没有下文的情况下,并且劳宏智提出没有打击经费,石某出于无奈才向劳宏智送了20万元。被告人属于被索贿。因此,石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本案是单位行贿罪,且行贿数额20万元刚刚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钦州市耀珠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任职书、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及合同、石某的存取款流水单等存款资料等书证;证人劳宏智、石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石某荣的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某作为钦州市耀珠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本案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其行贿是为单位利益而行贿,目的是让受贿人劳宏智“打击非法采砂者”,让其单位通过竞拍取得的采砂权得以顺利实现获利,本案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异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作为直接责任人,为其单位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行贿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并归个人所有,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廖志毅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罗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