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浦贞与刘海燕保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浦贞,刘海燕,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浦贞,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海燕,女,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职工。申请人徐浦贞与被申请人刘海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浦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4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民(行)监[2015]3703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