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傅黑旦与马卫峰、杨香妮、第三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黑旦,马卫峰,杨香妮,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傅黑旦,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峰,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香妮,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负责人王喜平,该联社金山分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黑旦与被告马卫峰、被告杨香妮、第三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黑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黑旦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黑旦撤回对第三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的起诉。审 判 长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