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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光进与陈慧珍、黄继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进,陈慧珍,黄继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897号原告:陈光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陈慧珍,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黄继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进诉被告陈慧珍、黄继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进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陈慧珍、黄继运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清偿,原告陈光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陈光进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昌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