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光进与陈慧珍、黄继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进,陈慧珍,黄继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897号原告:陈光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陈慧珍,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黄继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进诉被告陈慧珍、黄继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进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陈慧珍、黄继运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清偿,原告陈光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陈光进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昌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