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建益与周仲余、罗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益,周仲余,罗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许建益。委托代理人邵晓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仲余。被告罗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益诉被告周仲余、罗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