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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易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易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易小华,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王冬梅诉被告易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易小华的起诉。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