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30号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建敏,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谢建宁,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蔡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义好,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章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新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建敏、谢建宁与被告天章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义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建新疆公司诉称:2006年8月18日,我公司与新疆职业大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新疆职业大学教学实验培训楼工程,2006年9月1日,我公司与新疆职业大学、天章房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由天章房产公司支付,支付办法以2006年6月6日我公司与天章房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为准。施工期间,该工程名称变更为新疆天章大厦。2009年9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部工程结算定案总计59506128.67元,天章房产公司共支付48024015.77元,现工程的全部质保期已结束,但截止目前,天章房产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11482112.9元。现请求判令天章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482112.9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及质量保修金利息3895692.16元。被告天章房产公司答辩称:我方对中建新疆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事实无异议,即对中建新疆公司起诉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我方有争议的是第二项,对计算方式和金额问题有异议,我方认为利息不应该支付,当时签订合同时是中建新疆公司来垫资的,当时没有约定延期利息。我们也是分阶段给他们付款了,利息不能一刀切来计算。对诉讼费,应按比例收取。请求法院能够主持调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天章房产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建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建承建天章房产公司开发的新疆职业大学底商高层住宅楼工程。2006年8月18日新疆职业大学与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新疆职业大学的教学实验培训楼工程,合同暂控价为3100万元。2006年9月1日新疆职业大学、天章房产公司及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由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建承建的新疆职业大学教学实验培训综合楼工程。本工程所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作为办手续之用。工程款由与新疆职业大学合作方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与新疆职业大学无关。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向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建承诺此工程的工程款由新疆天章房地产公司支付,支付办法以2006年6月6日签定的施工协议书为准。三方在《协议书》上盖章。2009年9月27日天章大厦通过五方验收。2011年12月27日天章房产公司就新疆天章大厦出具审核定案意见书,审定土建部分造价为54106128.67元。2013年6月20日天章房产公司就新疆天章大厦出具审核定案书,审定安装部分造价为5400000元。庭审中天章房产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中建新疆公司认可结止2009年天章房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为42224238.18元。并在上述款项之外还支付了如下款项:2007年7月3日支付49770元;2007年7月4日支付67194.46元;2007年9月28日支付9040.13元;2009年4月17日支付1073773元;2010年6月28日支付200000元;2010年9月15日支付800000元;2011年4月9日支付1600000元;2013年3月14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1月30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3月10支付500000元;2014年12月22日支付500000元。以上天章房产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为48024015.77元。按最终定案价天章房产公司还欠付中建新疆公司工程款11482112.9元,对此天章房产公司不持异议。另查,在施工过程中,新疆职业大学的教学实验培训楼工程名称变更为新疆天章大厦。2011年1月11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竣工验收意见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一、2006年9月1日新疆职业大学、天章房产公司及中建新疆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该协议书天章房产公司应当向中建新疆公司支付涉诉工程的工程款,现根据2011年12月27日及2013年6月20日的审核定案书,天章房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9506128.67元,现天章房产公司已支付48024015.77元,还应支付工程款11482112.9元,对此天章房产公司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中建新疆公司要求天章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1482112.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对于中建新疆公司主张的欠付款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就涉诉工程双方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2013年6月20日完成审核定案,故利息应从工程款审核定案之次日起算。现天章房产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应支付工程款54106128.67元,已支付工程款46024015.77元,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应为1527199.71元(2011年12月27日还款46024015.77元,还款后土建部分工程款本金为54106128.67-46024015.77=8082112.90元。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6月7日其间共计163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65,则每日为0.00018219178,即8082112.90×0.00018219178×163=240016.61元。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5日期间共计28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40,则每日为0.00017534246,即8082112.90×0.00017534246×28=39679.85元。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3月14日其间共计252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15,则每日为0.00016849315,即8082112.90×0.00016849315×252=343168.73元。2013年3月14日还款500000元,还款后本金为8082112.90-500000=7582112.90元。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共计322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15,则每日为0.00016849315,即7852112.90×0.00016849315×322=411365.98元。2014年1月30日还款500000元,还款后本金为7582112.90-500000=7082112.90元。2014年1月31日至2014年3月10日其间共计39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15,则每日为0.00016849315,即7082112.90×0.00016849315×39=46538.21元。2014年3月10日还款500000元,还款后本金为7082112.90-500000=6582112.90元。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其间共计256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15,则每日为0.00016849315,即6582112.90×0.00016849315×256=283914.48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其间共计31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00,则每日为0.00016438356,即6582112.90×0.00016438356×31=33541.73元。2014年12月22日还款500000元,还款后本金为6582112.90-500000=6082112.90元。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4月30日其间共计129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00,则每日为0.00016438356,即6082112.90×0.00016438356×129=128974.12元。故2011年1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共计为240016.61元+39679.85元+343168.73元+411365.98元+46538.21元+283914.48元+33541.73元+128974.12元=1527199.71元。)2013年6月20日还应支付安装造价5400000元,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应为283033.97元(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其间共计154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15,则每日为0.00016849315,即5400000×0.00016849315×154=140118.9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其间共计161天,同期贷款利率为0.0600,则每日为0.00016438356,即5400000×0.00016438356×161=142915.07元。故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利息共计为140118.9元+142915.07元=283033.97元。)对于质保金,双方2006年6月6日的施工协议书中未作明确约定,参照施工惯例,一般质保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本案涉诉工程于2009年9月27日竣工验收,因此应从2009年9月27日起计算两年即质保期应至2011年9月27日为止,故按2006年6月6日的施工协议书质保金应为155万元,该质保金应从2011年9月28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2011年12月27日,利息应为35864.45元(同期贷款利率为0.0665,则每日为0.00018219178。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其间共计127天,即1550000×0.00018219178×127=35864.45元)。以上三项利息合计为1846098.13元(1527199.71元+283033.97元+35864.45=1846098.13元),对此天章房产公司应予以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82112.9元;二、新疆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及质量保修金利息1846098.13元。以上款项合计后,天章房产公司应向中建新疆公司支付1332821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请求标的15377805.06元,核定给付金额13328211.03元,占请求标的87%,案件受理费114066.83元(中建新疆公司已预交),由中建新疆公司负担13%即14828.69元,天章房产公司负担87%即9923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曾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